王勇义律师亲办案例
未分居仅分房居住离婚成功案例
来源:王勇义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8-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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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勇义律师--未分居仅分房居住离婚成功案例

一、婚姻法的相关规定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:

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。

二、成功案例:

原告:金某1,男,汉族,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,现住某某市某某区。

被告:顾某某,女,汉族,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,现住某某市某某区。

原告金某1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61011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金某1,被告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金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.要求与被告离婚;2.依法分割某某市某某区联青路XXXXXX号房屋。事实和理由:原、被告婚前缺乏了解,草率登记结婚,婚后夫妻双方经常吵架,被告亦时常夜不归宿。2005年动迁至现住所后双方基本没有交流,2011年被告也曾打原告父亲,夫妻感情一直不好。多年来,夫妻之间根本没有交流,夫妻感情早已破裂。20162月,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,法院判决未准予离婚后,夫妻关系未有好转。故原告提出如上请求。

被告顾某某辩称,原告陈述均为不实,婚前两人是经过充分了解才登记结婚的,夫妻双方现虽已不吵架,但两人也不讲话,分房睡已有两年多,吃饭也各管各。上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夫妻两人关系没有好转,现原告再次提出离婚,被告是同意的,但现居住房屋应予分割,由原告搬出,或由原告给予被告补偿后被告搬出。

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:19876月,原告金某1与被告顾某某自行相识恋爱,19882月登记结婚,同年10月生育一女名金2。婚后,被告搬入原告座落于本市某某区马桥镇联工村439号内的房屋,2005年该处房屋遇拆迁,原、被告携女儿金2由原住处搬入现某某市某某区联青路XXXXXX号房屋,原告父亲金某3亦搬入新居,此后原、被告两人为生活琐事感情不睦。20118月,被告与公公金某3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,夫妻矛盾进一步加剧。近两年多,原、被告分房居住,夫妻之间无交流。20162月,原告曾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,本院判决未准许两人离婚后,夫妻感情仍未有好转。

另查明,某某市某某区马桥镇联工村439号内有原属金某3、金某1、金某4(系金某1妹妹)共有的二上二下楼房一幢,经本院于1995222日调解,该处房屋东面楼下1间归金某3所有,其余房屋归由原告金某1所有,由原告金某1给付金某3、金志仙各2,650元。

2005年3月,上述房屋遇动拆迁,由金某1、金某3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协议,由拆迁人提供另处农村宅基地即现某某市某某区联青路XXXXXX号,供被拆迁人新建,该份协议确定的家庭成员为原告、被告、金2、金某3。此后,上述宅基地房屋新建后,四人共同居住生活于此。

诉讼中,被告表示其于2014年开办工厂,向他人共借款15万元,至今未归还。对于该类借款原告表示不知情。

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婚后共同生活,生育子女,夫妻间已建立起夫妻感情,但多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夫妻感情不睦,特别是近两年来夫妻两人虽同住一处房屋,但两人分房居住,双方之间无沟通与交流,夫妻之间感情进一步恶化,20163月,在本院判决未准予双方离婚后,夫妻感情未有任何好转。现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破裂的理由,应是充分的,且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,故本院应当依法判决准许双方离婚。诉讼中,原、被告表示要求法院处理的某某市某某区联青路XXXXXX号房屋,依据现有证明该处房屋涉及案外人金2、金某3等人的权利,故对于该处房屋本案中不予处理,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。至于被告主张在外债务,未为原告认可,也未提供相应证据,故该类债务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。

综上所述,原告主张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,本院应予支持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,判决如下:

准予原告金某1与被告顾某某离婚。

案件受理费200元,减半收取计100元,由原告金某1负担50元、被告顾某某负担50元。

如不服本判决,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某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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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勇义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101*********49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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